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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2016年青岛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统计如下: 一、青岛市2015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85元(新增项目) 二、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370元(2016年) 三、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为年纯收入)为16730元(2016年);2015年为17461元,改变原因为统计依据和范围变化。 四、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26052元 五、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1127元 六、青岛市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1326元(新增项目) 七、2014年青岛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715元
一、2015年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9元 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10505元。 二、2015年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742元。 2、农村常住居民消费性支出:8938元。 以上数据来自201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重庆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 1、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注意虽然死者是,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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