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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务案件执行难,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国企债务纠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货币偿付能力极差 许多国有企业在执行中,没有足够的流动资...
(一)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该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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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债权享优先受偿权能约定产物权直接抵付给债权违反《物权》关于抵押规定院调解必须合 债权调解书转让按照《物权》第百七十九条规定担保债务履行债务或者第三转移财产占该财产抵押给债权债务履行期债务或者发事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权该财产优先受偿、第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履行期债务抵押财产归债权所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 那么这个为债务人的债务以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的第三人一般与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理由是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一般是考虑已经有抵押担保的存在,相应在同时有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对具有物权性质的抵押权进行行使,只有在对抵押物行使了优先受偿权之后,才可以对以自己的信誉为债务人债务提供信用担保的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主张受偿,债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与对保证人的财产行使受偿权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权,前者存在优先受偿权,而后者则不存在如果抵押担保和信用保证均为同一人提供,银行债权和抵押权转让合同则对该担保人而言责任是很重的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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