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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探望权和抚养义务一般是不能协议约定免除的。但是具体诉求是不是合理,你老公是否有支付能力当然要结合实际情况,能协商当然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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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通常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费的计量。经法律流程夫妻离婚,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娃儿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娃儿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娃儿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娃儿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具体:根据娃儿的事实上需要、爸妈两方的负担本领和当地的事实上生活水准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通常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娃儿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50%。薪水总额的计量,应当包括基础薪水、级别薪水、职务薪水、工龄薪水、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准则通常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准。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公司主的娃儿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事实上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娃儿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无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2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裁判书中加以明确。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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