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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⑴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⑵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对事故后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
要想判断行为性质是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需要知道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首先,主观因素: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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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事故责任认定。 刑事责任方面,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不是指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要区分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与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 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由交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解决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依据的是本市的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比如我们沈阳市依据的是《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是以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为基础,综合考虑违章行为与事故间的刑事法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在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时,要细致分析、以确定是不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不是的,可以作无罪辩护。可以参见本律师(我是刑辩律师网)文章《交通肇事罪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
一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二是犯罪对象。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对象是交通安全。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可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如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4、犯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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