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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以下的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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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7、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路政行政处罚程序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含50元)、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一千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或给予警告的,适用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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