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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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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参照耕地的标准来确定费用,确实较低。因此,国土资源部要求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此地价两到三年调整一次,可以查询参考最新的,可以利用“不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来衡量补偿是否合理。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不予补偿。第二十八条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征用土地补偿政策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已收获的下年调减。第三十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晒场等生产用地;轮歇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林;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征用土地时、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经济作物地、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确需铲除时,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一)征用菜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竹林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三)征用集体打谷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占用耕地。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二)征用园地、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牧,为该地。(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需要拆迁的,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园地、鱼塘。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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