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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与要债有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属于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后者的话是属于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当然了,如果说在要债的过程当中存在敲诈勒索或者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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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 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绑架勒索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一、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绑架勒索罪与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但绑架勒索罪一方面由于行为人对人质进行绑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构成对被绑架者人身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由于绑架勒索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因而又同时构成了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常伴有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的实施,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仅给亲属造成极大痛苦,而且易造成社会恐怖。因此人身权利是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犯罪的对象不同,绑架勒索罪是对人质和与人质有特殊关系的人或者单位实施的,被害人通常是两个,被绑架的人质和要挟交出财物的人,敲诈勒索罪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行为,被害人通常只有一个。三、犯罪手段的实施方法不同,绑架勒索罪的犯罪实施手段是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即为绑架他人是违背人质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意志,以上述方法将人质掳离原处所,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将其置于行为人控制这下。暴力,指为控制人质人身而实施的殴打、捆绑、强抢、拉扯蒙头堵嘴等人身强制行为,对人质的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人身实施暴力而控制人质的暴力。胁迫指为控制人质人身以语言或者行为向被害人告知,如违背其意志将立即予以加害的精神强制行为,一般以要实施暴力为内容,需当场面对被害人告知,具有付诸实现的当场性。麻醉指以麻醉物品或者其他物理方面使人暂时性知觉、意识丧失,或者有所减退,处于不知或者失去反抗能力状态的行为,其他方法,指偷盗婴儿使用欺骗、诱惑、利诱等手段,非强制性的实现对人质人身的控制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只能是实施单一的威胁方法,即利用被害人的某种要求,困境弱点或者下落不明而诈称已将其绑架,勒索他人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四、实施威胁的内容不同,绑架勒索罪一般是以杀害或者伤害人质相威胁而敲勒索罪的行为人通常是从被害人手中直接获得。五、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来源不同,绑架勒索罪的行为人是从与人质有特殊关系的人或者组织手中获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通常是从被害人手中直接获得。六、既遂的标准不同,绑架勒索罪的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着手实施了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质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论事后财物是否获得,均属既遂,而敲诈勒索罪是以财物的获得为既遂标准。绑架勒索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不同之处还有:绑架勒索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因绑架勒索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被假释;对造成正在实施绑架勒索犯罪的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正当防卫的要求较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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