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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但是应当由主张该债务为恶意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夫妻之间恶意产生的债务,可以由其共同财产偿还给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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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巨额债务夫妻恶意串通欲离婚转移财产 一对夫妇离婚时,男方只分了一套使用权房,导致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记者昨日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这种自愿放弃部分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逃债,并在前日一审判决这种分财产的方法无效。惊闻:债务人少分财产 2003年3月,夏方向伍明借款50万元,约定当年底还钱。然而,夏方一直未还钱。因伍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夏和妻子的共同生活,法院判决由夏单独偿还。 当伍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夏方和妻子却将《离婚证》和《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交给执行法官,声称他们已经在2003年10月就通过民政局离婚,4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夏妻分得3套产权房,夏分得1套使用权房。 伍明这下急了:如果夏方只有一套使用权房,自己的钱就拿不回来。这种分割方式明显有违常理,夏应该分两套房屋。 起诉:对方企图不还钱 伍明以夏和妻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为由,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夏方在庭上称,因借款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伍要求法院判决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则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夏的前妻则称,她和夏分居近10年,夏和伍合作招商引资的事,她并不知情,而且以前的判决也认定50万元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没有还款义务;她和前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外人无权干涉。 判决:该分割协议无效 昨日,法官表示,夏在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就离婚,明知自己身背50万元巨额债务,却放弃自己应当享有的财产,使自己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当伍明在2004年起诉要求二人还款时,二人又隐瞒了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直至案件在执行时,夏及前妻才告知离婚并已分财产的事实。由于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中止。 该法官称,相关证据和迹象表明,夏方是为逃债与前妻恶意串通,通过离婚的合法形式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该行为已经损害了伍明的合法权益。为此,法院判决该分割财产的方式无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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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通常是男女双方为了躲避夫妻债务,约定暂时离婚,等债务问题解决之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并非男女双方真正意愿的表示,而是为了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订立的协议。按照法律的规定,这属于无效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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