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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对策:“一对一”结成长期帮教关系 目前,关押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大连籍未成年犯中以故意伤害、抢劫原因入狱的未成年犯居多。在此次帮教座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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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未满16岁,看能否在3年左右量刑。
对策:“一对一”结成长期帮教关系 目前,关押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大连籍未成年犯中以故意伤害、抢劫原因入狱的未成年犯居多。在此次帮教座谈中,市青教办与省未管所签订了帮教协议,各区市县团委、青教办与大连籍少年犯进行“一对一对口帮教”,并结成长期帮教关系。这也是大连团市委、市青教办连续第七年开展此项活动。 “你们还年轻,要坚定信心,重塑人生信念,做个有温度的人。”在座谈中,盛开语重心长。据了解,帮扶和关爱困境青少年群体健康成长,一直是团市委、市青教办青教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团市委、市青教办坚持定期深入监所开展关爱帮教,促进监所内青少年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为他们认罪、接受改造和回归社会,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帮教组还对大连籍未成年犯进行了现场问卷调查,从法律和心理层面了解和把握这些未成年犯的犯罪动因和特点,并据此研究制定我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策略,进一步明确2016年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工作思路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2.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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