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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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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格的法律网络,使司法机关容易证明犯罪,腐败官员难以逃脱审判。也就是说,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转移举证责任部分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此罪的目的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权的首要客体是国家职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必然侵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侵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职工财产或开支明显超出合法所得,且差价巨大,本人无法解释其合法来源。首先,行为者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下属于他人的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该属于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者已经对外支付的钱,包括赠送给他人的钱。合法所得,指按法律规定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赠与、赠与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者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者说明,但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差价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金额巨大的非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机构、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机构、国有机构、事业单位委托非国有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者知道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事件发生后故意拒绝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故意制作财产来源的合法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立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征: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望。这种犯罪有的可能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国家或集体财产,有的可能是非法从私有合法财产中获得的财产。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现为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要求财产占有和支出与合法收入有巨大差异,还要求这种差异来源于非法收入。非法财产来源的结论是由行为人无法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而得出的。对于行为人以何种方式、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财产,这些都不必查明。若能够查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查明财产是某种或几种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走私等,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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