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1.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必须首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具体程序如下:(1)中级人民法院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复核死刑案件一般要进行以下程序: 1、...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死刑的适用,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对死刑严加控制。为此,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两类,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是不同的: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裁定:(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同时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死刑的布告;(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核准的报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并且一案一报。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予以核准;(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进行改判。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还应当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应当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命令后7日内执行死刑。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亲属或者近亲属申请会见罪犯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前3天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法官应当对罪犯进行身份验证,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等情况,确保被执行人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死刑罪犯,防止误杀;还需要询问罪犯是否有遗言或信函,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侮辱被执行人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成后,应当由法医检查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 (一)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三)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五)执行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1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