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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支配权是平等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男女双方收入多寡,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支配权)。《民法典...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债券由双方协议分配。双方就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协商不成或者市场价格难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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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内,要是其中一方先去世的话,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是要做出处理的。但其中有部分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而在进行继承之前,需要先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只能对属于死者合法所有的财产部分,才允许合法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1、工资、奖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之间在分割财产是可以选择离婚时或者是离婚之后,但对于在离婚之后要求分割的就需要有合法的证据,同时还要确定这份财产是属于夫妻在婚存之间共同所拥有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定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理论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均等的进行分割,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彼此之间根本就不清楚对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所以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界定清楚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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