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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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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构成绑架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因而,只要实际参与绑架或为他人实施绑架提供帮助的,都构成绑架罪,是绑架罪共犯。可见,指使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肯定会构成绑架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按照《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嫌疑人指使他人实施绑架的,实则就是主谋,是绑架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也就是说,指使者即使是没有实际参与绑架行为,仍会被以绑架罪来定罪处罚。
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要件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主体限于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4、客观要件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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