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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不成功:实施诈骗却因其他原因不成功的,属于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
根据1997年《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必须“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既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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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多次诈骗未经过处理,累计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我国刑法中虽然规定了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并没有规定多次诈骗构成诈骗罪。刑法的入罪原则为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多次诈骗没有进行处理的,可以进行累计计算,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公安机关应当以诈骗罪立案处理。从律师的专业角度出发,应注意诈骗数额、诈骗次数等问题。根据目前情况,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保险诈骗罪的,为了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则是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 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 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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