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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起诉的法定情形是: (一)夫妻双方无法依法订立成离婚协议的; (二)当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
其实起诉的情况是很简单的,一般分成两种: 一种是双方均同意但是对于协议内容无法达到一致,所以请求法院来判定,双方均同意后,就带着资料去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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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1、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的 2、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5、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其实起诉很简单,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双方同意但协议内容不一致,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同意后,带着资料到婚姻登记处离婚。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就是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就要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开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注意到,在“行诉法”新司法解释中提到,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纠纷获得实质化解,《行诉解释》在“扩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明确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介绍,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江**称,在山东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637人(次),比2014年增长4倍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96件,出庭应诉率为63.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要求,也体现了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的立法宗旨。 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纠纷获得实质化解,《行诉解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适度扩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确保制度落地生根。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诉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即,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二是,明确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三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效。即,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是,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即,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五是,明确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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