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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不可以代子公司履行合同。 2.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可以从事生产经营范围内的民事活动,而子公司具备法人的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总公司的授权,和分公司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两者不能代为行使权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公司法人变更后仍需履行合同义务的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一方的名称变更的,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也是就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而对于股东也会根据自己的实际出资情况所得到该有的权利,不管公司是参与那一种项目都需要慎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实施,所以,对于股东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自己懂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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