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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余额,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
保险机构与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机构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托管的各类债券;(二)签订债券委托投资代理协议;(三)直接或者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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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总比例和单项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保险机构投资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应是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定向募集的次级定期债务。
保险机构应与证券经营机构总公司签订经纪业务协议。协议至少应载明《股票投资办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义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有关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更换证券经营机构的,保险机构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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