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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分为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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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的程序和时间是这样规定的:1。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可以口头传唤,并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讯问笔录中应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犯罪嫌疑人应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2、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期届满,未作出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是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并应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将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人传唤到市、县指定地点或者住所。
1.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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