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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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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实行外观侵权行为,应当自行设计并申请授权为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使用他人的外观设计,在使用前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形式的许可合同,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法律规定了动物的两种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类似上述的情况,但是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法占有人非法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动物的间接占有人也不纳入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也是我国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第一种,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第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第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第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第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在以上范围内使用,都算是合理使用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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