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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投资方式是:货币投资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的投资。非货币性财产的投资应当进行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产不得作为...
在此情形下,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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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东出资不足的办法如下: 一是全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补足非货币出资差额的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章程规定的价格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 二是违约赔偿责任。即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是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4、补充公司债务的责任。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5、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对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
其项下所有的纠纷均为公司这一特定民事主体产生各类民事纠纷,与公司独特属性息息相关。故《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中对于各类纠纷的管辖分析一般都会出现“原则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还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综合因素来考量”,该规定比较模糊,不能直接适用。实践中这25个案由看似都与公司有密切关系,是否符合以公司住所地专属管辖的规则,很多人在选择起诉地法院时会产生疑惑,今天笔者就一口气为大家梳理一下“与公司有关纠纷”这25个案由的具体管辖,方便大家在将来的业务中具体操作。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合法无形资产出资也得到国家和法律的认可,也是有效的出资方式。股东的股权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的股权也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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