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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
1,原告 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单位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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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包括这里所说的变化。
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出庭应诉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可以由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也可以指定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2、答辩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一般而言,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到期不提出答辩,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3、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四、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反诉。如果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仍有未受到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有新发现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改变原处罚决定,也不能要求法院加重处罚。
关于上述情况确被告有两种情况: 一、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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