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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审判决结果让您不满意,您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您认为贷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砍头息、阴阳合同或年利率超过14.8%等问题,并且有充分证据...
根据《》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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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你打赢了劳动仲裁官司,并且对方没有上诉,那么判决就已经生效。如果对方不肯乖乖地执行这个裁决,你就可以去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记得要提交书面的申请执行书给法院。你需要把裁决书的原件交上去,不能用复印件代替。并且,你申请执行的内容只能是裁决书中裁定过的部分,别的事情可别想多了。 3. 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在我们国家,想要到法院告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要发起劳动仲裁,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的一年内,将书面申请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否则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间,仲裁委员会将不会受理你的案件。
工伤认定的结果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都非常重要,可是社保局将工伤认定的结果下达到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手中以后,双方都有可能会对工伤认定的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认为工伤认定的结果是不正确的。如果大家对我国制定的工伤认定管理办法不是特别了解的话,对于工伤认定异议这种情况就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一、工伤认定异议的话应该怎么办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理由如下: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第八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但前提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部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二、员工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上述部门提出,过了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不会予以受理了。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4、如果是亲属提出还需要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工伤认定异议的话,包括用人单位或者是职工,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可以要求更高一级的社保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绝大多数情况下,社保局工伤认定的结果书都是有所保障的,因为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是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的,人为操作影响工伤认定结果的这种可能性是不大的。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2、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二者返还范围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对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范围因善意与恶意而不同,应当说这是民法理论讨论的问题。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 2、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3、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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