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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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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是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并且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该分包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所保护。如果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或者分包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则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违法分包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法律明确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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