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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
1、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是:该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如果要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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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以下债权是不得转让的: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以下债权不能转让:受自身性质限制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不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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