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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首先,协议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的效力。我们都知道所谓协议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此份协议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双方签订,其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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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股权转让合同从法律上未生效,通过法院可以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1、股东大会的决议签署没有明确的明文法律规定; 2、鉴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不作登记,因此一般要求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3、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亦可依批准证书载明的股东签名; 4、如果是上市的股份公司,无论内外资,都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无论如何,股东大会谁签字这个问题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绝对是不会错的。
股东私自转让股权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是: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限制,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设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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