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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那些证明材料

2022-05-12
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遗嘱书;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公证处的业务如下:(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二)证明继承权;(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四)证明收养关系;(五)证明亲属关系;(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十一)保全证据;(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公证程序规则全文》第十五条《公证程序规则全文》第十六条《公证程序规则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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