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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债权转让的,但是如果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进行转让的,那么就不得进行转让。 2、当事人在订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
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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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债权转让的,但是如果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进行转让的,那么就不得进行转让。同时,如果该债权合同性质表明该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则也不能进行转让。如果您对此还有困惑,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国有企业转让债权的规定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
1.《民法典》债权转让的条件的限制包括: 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第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应该走评估,上级批准,然后交易所挂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 八、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 (一)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 第一,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国企债权转让受让人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大于原权利人,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人依其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既而特别享有的权利。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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