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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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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1、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综合分析报告; 4、资信证明;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管理、技术、财会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职称证明; 7、车辆行使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搬运装卸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8、办公场所、经营场地证明; 9、企业经营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及运输安全管理等制度; 10、消防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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