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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按照事先的协议或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保障债务履行的作用,同时也能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并补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情形、比例或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自行规定适用情形、比例或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仅对违约金作出原则性规定,而未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数额的,则可以参照《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未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且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数额的,但违约行为已经给对方造成损失,那么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这种赔偿金的数额应根据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关于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都非常关注。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关于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其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关于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关于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管理层收购的定义及特点 管理层收购的定义 所谓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y-Ots,即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由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它成为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国际上对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企业具有比较强且稳定的现金流生产能力,企业经营管理层在企业管理岗位上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企业债务比较低,企业具有较大的成本下降、提高经营利润的潜力空间和能力。 管理层收购的特点 1、MBO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他们往往对本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角色变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 2、MBO主要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因此,MBO的财务由优先债(先偿债务)、次级债(后偿债务)与股权三者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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