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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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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和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商事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若干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但是该规定系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并且与《担保法》相比,它属于下位法,是不能对抗上位法的。因此笔者认为,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特点: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种类: 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一般说来就是公司所在地。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的问题。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而其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股权质押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如股权质押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即质押登记,都以其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一般说来就是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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