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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解除的合同是自始无效吗?

2021-11-24
解除附条件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附有解除条件的合同成就前,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条件成就后,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不是无效合同。原始无效合同是人民法院确认的无效合同,是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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