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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是通常情...
1.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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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案例,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的具体情况如下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行政复议中是支持“行政管理相对人说”还是支持“利害关系人说”,是界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关键。“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是“以救济公民权利为主,以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辅”这一传统复议理论观点为基础,它强调以救济私利的方式来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注重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形式上的直接对应关系。因此使有些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救济,使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而“利害关系人说”则强调全方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更注重当事人与行政行为的实质关系,实际上也加强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行政复议申请人无资格的确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纳入提起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视野。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般而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以上资格的,将没有资格申请。
尽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应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目的并应强化相应的功能,但行政复议法关于申请人资格规定中行政系统内的行政复议因有促进行政自制的目的面向,故应以强化内部监督和解决纠纷功能作为回应;而行政系统外的行政诉讼因无须有促进行政自制的自觉,故应强化监督行政和解决纠纷功能的内驱力。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标准定位应当考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目的面向的差异,宜采用比诉讼原告资格更宽泛的标准,从而让更多人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请复议监督,将更多行政纠纷纳入复议渠道。放宽复议申请人资格标准后,担心造成复议之累或影响行政安定性之顾虑实无必要,但复议后起诉案件的原告范围得重新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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