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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不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绝大多数是适用普序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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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条文篇幅远少于《民事诉讼法》,很多程序性规定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同时《行政诉讼法》也有不少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因此,行政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不能都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等3章,包括回避、财产保全、调解、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判决与裁定、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方面并未作出详尽规定,因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就在于本院认为中“况被上诉人根据个案的情况对刑事案件开展侦办,采取何种措施和方法,是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责。其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得当不应本行政诉讼案作出评判”和“本院现作如下评判: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本案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拒不履行预防、制止、侦查违反犯罪活动的职责,未能有效保护其女冯芳芳的生命为由而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辩称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本案上诉人诉讼指向的是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并非被上诉人的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两段判决内容相互呼应,形成了:你诉的行政不作为,属法院审理的范围,但已“作为”;你诉的赔偿,即你女儿的被害,即使与公安行为相关,也是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得当的问题,而刑事是否得当,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据此,法院驳回上诉!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2、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简单的说就是“罪当其罚”,《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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