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国家或者单位承担丧葬、抚恤责任的部分,不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和。...
从业人员流动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对、调整有关人员的参保缴费记录档案。从业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2008年1月1日起,从业人员中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时,按照《条例》规定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退休人员或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补足: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其他人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按《条例》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退休人员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按《条例》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其按企业办法进行调整,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按照前款规定执行;高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的,按国家规定执行。2007年12月31日前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为单位支付给从业人员的所有劳动报酬;具体统计口径依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2人已浏览
522人已浏览
4,363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