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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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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标准是: 1、犯此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自然人犯本罪的量刑标准: 1、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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