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民政等部门应...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或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救助:(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三)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救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以下救助:(一)给予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二)因火灾等情形,救助对象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临时救助措施。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设区的市、县(市)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等给予补助。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5人已浏览
1,920人已浏览
3,096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