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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可以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确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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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罪名包括 (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6)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滥用职权的罪名包括 (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6)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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