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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材料:《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工伤申报材料: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申报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申报材料: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工伤认定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或工会准备法律规定的材料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首先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有被诊断的时,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一年期间内没有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注意申请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安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在按照规定是省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时,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时准备的材料有:记载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的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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