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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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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公安机关在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持学校及周边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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