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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
见云南省条例。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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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 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 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 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 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 ,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的新政策依然遵循夫妻只能生育的基本原则,适度放宽可生育的法定条件,超出生育的情况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我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的新政策依然遵循夫妻只能生育的基本原则,适度放宽可生育的法定条件,超出生育的情况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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