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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
(—)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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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保险标的对管辖法院有不同的规定:(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也由海事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如此,但是不同种类合同有区别
有以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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