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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指对特定义务人享有特定权利的人,以及需要向特定义务人或者不具备特定义务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对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另一方的...
债权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有权要求对方(债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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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为保全债权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损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前者是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有权利不行使而致其无法清偿对于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有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后者则是指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积极地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的法律行为时,债权人享有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前者为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而致有害于债权,后者则为债务人积极地作为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它们的区别还表现在它们的适用的条件、范围、效力等方面)。 虽然它们的区别至为明显,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点:使得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得以其债权对抗特定的第三人,从而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理论,使债的效力扩及于第三人。债从仅对债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到不仅对债的当事人而且对特定第三人发生效力,这是债的效力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这一重大变化或债的效力在理论上的突破,是由债的一般效力派生而来,但它却使对债的法律保护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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