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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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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这个案件我认为应该认定为抢劫,理由很简单: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情节的描述,是否一致,这个你要注意。首先,三人无故将受害人打到在地,打倒的目的是为了使对方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这是采取暴力的行为。其次,准备报警时手机被抢而且也没有归还受害人,这里存在着法律上所说的转化,即从故意伤害转化为抢劫。所以我觉得是抢劫。 再者,你看看犯罪构成。在我说的转化这一前提下,手机被犯罪嫌疑人占为己有是个事实,也就是说客体要件是侵犯他人财物。客观要件上犯罪嫌疑人采取着暴力行为,符合刑法263条的规定。主体要件上我想犯罪嫌疑人应该满18周岁了吧。主观要件上抢劫罪要求必须是直接故意占有他人财物,手机这个要件也满足。假设,在抢了手机后,犯罪嫌疑人直接将手机丢弃那么就不是抢劫了。你自己慢慢考虑,对于案件的事实你描述的太简单我只能出略判断为抢劫。
“入户”,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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