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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应具有以下要求: 1、双方均具有完...
遗赠抚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如下: 一、遗赠人必须具备遗嘱能力; 2、遗赠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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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特有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负责自然人的生养死葬,并在该自然人死后获赠其遗产。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双方、诺成性、要式的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遗赠人与扶养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受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即按照协议为受扶养人提供生活资料并照料受扶养人的生活。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受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受扶养人的亲属也可在继承开始时,诉请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法院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具体数额予以必要限制。 受扶养人负有按照协议将指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即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受扶养人生前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将其擅自处分(如变卖、赠与、设定抵押等) ,以保障扶养人能够取得受遗赠的财产。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致使扶养人的受遗赠权无法实现的,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应由受扶养人补偿扶养人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继承开始后,扶养人才发现协议指定由其受遗赠的财产已由遗赠人生前处分掉了,有权诉请法院以遗赠人的其他财产抵偿擅自处分的财产,或者在没有其他财产相抵时,应由该项擅自处分财产的受益人或对遗赠人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责赔偿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迁户口的问题,那得看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况且,就算抚养人跟遗赠人的户口不在一起,那也不影响到当事人履行抚养义务,即使抚养人想要把户口迁过来,在迁户口的过程中,公安局也不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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