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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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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一)病人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先向医疗机构医务所(科)提交医疗事故鉴定书面申请,由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组讨论,发行书面结论。(二)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向相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后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后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六)省医疗事项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最终鉴定,对结论不服可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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