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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经侦大队立案后不抓人怎么办

2021-10-20
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达到法定立案条件的,需要人民检察院或公诉案件立案调查。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公安机关立案。那么,经侦大队立案但是不抓人怎么办呢?公安机关进行经济侦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通报、通报、自首、自诉人起诉等资料,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发生了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审判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后,需要决定什么时候逮捕人。这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般来说,案件立案调查开始时,嫌疑犯已经在拘留所。逮捕人后,首先被监禁,30天内被逮捕。如若经侦大队立案但没有抓人,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1、向派出所提出复议。2、向法院提起诉讼。3、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监察部门反映。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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