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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传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三)扣...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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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公安传唤是指公安机关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询问和调查的公安行政法律措施。依照法律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用传唤证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人民警察可以在出示工作证明后口头传唤,但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1.刑事传唤具有通知功能。刑事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刑事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刑事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司法机关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当事人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是必须立即接受传唤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如果传唤人不配合相关司法程序的,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拘传,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另外,也可以根据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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