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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前的孩子有继承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即使父母离婚,离婚前的孩子仍有继承权。 《中华人...
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父母双方协商更改孩子姓氏的,应当在父姓或者母姓中进行更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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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确定子女的姓名,进行户口登记,维护子女的姓名权不被非法侵害,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一项内容,是基于亲权产生的。子女出生到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前,父母给子女确定的姓名,他们任何一方都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既违反了平等原则,又侵害了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当然,如果父母离婚时,或离婚后协商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姓名,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允许,但双方协商没有达成协议,而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并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责令恢复子女原姓名。
胎儿有继承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涉及遗产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除非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否则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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