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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简单来说,减刑是对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制度。所以说减刑的主要依据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通常漏罪存在并不能说明罪犯的悔改表现在法律上是不成立,因为产生漏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罪犯故意隐瞒外,还可能涉及到罪犯的法律知识欠缺而产生的认知错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机等问题。 综上,因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的,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罪执行过程中因表现好被裁定给予的减刑无效;仍按原罪判决书确定的刑罚执行,与后罪并罚。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笔者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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