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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确定的工作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劳动者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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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午休工作不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如果午餐休息属于工人的休息时间,则应在午餐休息时间支付加班费。《劳动法》只规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但没有规定午餐时间是否应视为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雇主可以在与工会和工人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
2、《劳动保障部调整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和日工资折算办法》规定:“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应该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在这一时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非常典型的隶属关系,其须遵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所以,工作时间八小时应当仅仅指纯粹的工作时间。 3、至于,午餐、午休时间是否算工作时间,现实生活中,因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别。一些用人单位实行非常轻松的工作制度,允许员工午休1至2两个小时,并且午休时间都计入工作时间。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明确了其8小时的工作时间包含午餐午休时间,那么员工在此8小时之外的工作就形成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该另外支付加班费,其不宜再对工作时间作出自相矛盾的解释。 要明确这个问题,您应当先咨询单位的八小时工作时间是否包括午餐、午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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